天坛医院医疗保险

门诊“三个特病”管理规定

一、“三个特病”指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恶性肿瘤病人放化疗,门诊“三个特病”在特殊病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及批准期限由统筹基金支付;

二、“三个特病”患者就医时,请到挂号室“新建病历窗口”建立“三个特病”专用病历,医师根据病历记录及诊断进行合理施治。未建立“三个特病”专用病历者,不能享受“三个特病”有关待遇。

三、需要由统筹基金支付费用的门诊“三个特病”患者,应由学科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开具诊断证明(凭单位介绍信在患者服务中心盖章),并在患者填写的“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上填写意见,由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盖章核准,单位和区县医保中心盖章后生效;

四、肾透析患者的血液透析费和腹膜透析费取消支付“使用 200元以上的项目个人先支付8%的自付比例”的规定;

五、自 2001年10月1日后,“三个特病”结算周期,分别由以前的90天、和180天调整为360天,“三个特病”结算周期内治疗时,需要在自选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按一次计算,在自选定点医疗机构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需要按新住院另收起付线;

六、患“三个特病”的参保人员在结算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可随时或定期和门诊收费处结清个人自付、自费的医疗费用 (首次发生的“三个特病”的费用,当日结帐);

七、“三个特病”的参保人员结算个人自付、自费的医疗费用时,请到医院医保专用收费窗口,主动出示医保手册、“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等,并且使用医保专用收据;

八、 2002.07.01以后肾透析患者在门诊因病情需要所进行的检查、治疗及使用的相关药品(抗感染药、抗高血压药、抗贫血药、降血糖药及胰岛素、影响骨代谢药、调节水电解质酸碱平衡用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九、 2002.07.01以后肾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的患者,在门诊因病情需要所进行的检查、治疗及使用的相关药品(抗感染药、抗高血压药、抗贫血药、肝胆疾病辅助用药、降血糖药及胰岛素、影响骨代谢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类用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十、 2002.07.01以后恶性肿瘤患者在门诊进行放射治疗、化学治疗期间,因病情需要,使用辅助性治疗的中药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人费用知情书

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我们将住院期间关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范围及个人应负担的部分介绍给您,希望您认真阅读。

1 、急诊抢救留观并收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七天内留观的医疗费用,可合并纳入住院费用一起报销。请您在出院后将急诊留观费用单据及时交给单位,以便与住院费用合并结算报销。

2 、天坛医院为三级医院,发生的药费支付比例如下:

•  起付标准至 1 万元的,统筹基金支付 80% ,职工支付 20%

•  超过 1 万元至 3 万元的,统筹基金支付 85% ,职工支付 15%

•  超过 3 万元至 4 万元的,统筹基金支付 90% ,职工支付 10%

•  超过 4 万元至 5 万元的,统筹基金支付 95% ,职工支付 5%

•  退休人员个人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支付比例的 60%

•  超过 5 万元以上进入大额互助保险,互助资金支付 70% ,个人负担 30% ,大额互助资金在一年度内累计支付最高额为 10 万元。

3 、除上述 2 条个人支付比例外,住院期间还由您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如下:

•  统筹基金支付中个人自负部分及起付线 1300 元。第二次及二次以后入院均收第一次入院“起付标准”费用的 50% 。外院转入及本院转科的病人连续住院不再负担“起付标准”。

•  药品中需个人负担 10% 的乙类药品和自费药品。

•  单价在 500 元的材料费个人支付 50% 及植入体内的人工器官需个人负担的部分费用。

•  使用单价超过 200 元的大型设备进行检查、治疗的费用,需个人先负担 8% 。

•  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检查、治疗及生活服务项目(超标床位费、特护费、保险费、洗理费、交通费、膳食费、文化活动费、损坏公物赔偿费等)。

•  天坛医院伽玛刀个人负担 40% 。

•  超大额互助资金的费用需个人先垫付。

总之,我们根据您的病情,以及您住院治疗、检查期间可能涉及到以上的项目,初步预算出您的住院押金,希望您按医院提供的数目交足,以保证您的检查、治疗。出院时我们将根据您的实际费用情况多退少补。同时,我们将提供住院明细单供您参考。如果您还有什么问题,请您随时向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咨询。

失业人员就医管理规定

此规定根据“京医保发 [2002]41 号”文拟订。

一、失业人员来我院就医时,主动向接诊人员出示盖有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章的“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后,可按此管理规定执行。

二、持有“失业保险金领取证”的失业人员门诊就医时,使用白色处方加盖“失业”章;需要住院治疗时,请在住院证及病历首页加盖“失业”章。(“失业”章在我院医疗保险办公室备有,各使用单位可根据需要随时到医疗保险办公室加盖)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持处方底方、医疗费收据及费用明细单按有关规定到区医疗保险部门申报。

四、失业人员需要转诊、转院治疗时,应由科主任或门诊组长开具转诊证明,由“患者服务中心”加盖医疗专用章,并嘱咐病人到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五、失业人员在门诊和住院就医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并应妥善保管所有医疗单据。由于个人原因造成单据缺损、丢失,影响医保部门医疗费用审核支付的,由失业人员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六、临床在为失业人员诊治过程中,严格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支付范围和标准。

天坛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

2002 年 12 月 31 日

门、急诊须知

一、门诊就医请主动出具医疗保险有效证件(医疗保险手册),住院需要建医疗保险专用病历。

二、医保病人使用专用处方及各种专用审批表。

三、门诊开药严格执行“药品报销目录”,掌握“急三、慢七、行动不便两周”药量;退休人员患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可放开到不超过一个月的药量。

四、患者需要用 200 元以上大型仪器进行检查治疗、使用乙类或丙类药品时,请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特种检查、治疗、贵重药品审批表”(自费项目协议书),并签字同意,到医院医保办盖章核准后实施。审批表一式两份,一份病人留存、一份粘贴在病历中(交医院保存)。

五、参保人员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患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为三个特病患者,三个特病患者需要享受优惠政策时,请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特种病种申报审批单” 并到所在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具体规定请见“门诊三个特病管理规定”),并要求医师出具诊断证明,建专用病历。其就医、取药仅限在就诊的一所定点医疗机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请到医保专用窗口记账。

六、需要转诊的医保病人,请持医师开具的“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单”,一式两份,到医院医保办审批后实施。

七、要求到定点药店取药者,请持处方到医保办盖外配处方章后实施。

九、对需要住院的医保病人,请建医保专用病历,向住院处出示医保手册,交足医保押金。

十、医保病人需要住院,但是患者所患疾病的费用不在医保报销范围(交通、医疗及其他责任事故,吸毒、打架斗殴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的伤害,自杀、自残、酗酒等,以及工伤、职业病、女工生育费用)时,请全额交现金。

十一、急诊医保病人,请要求医师出具急诊诊断证明。

十二、急诊留观需收入院的医保病人,请建医保专用病历,要求医师出具急诊留观并收入院证明。

十三、门、急诊年度医疗费用累计:在职职工超过 2000 元的部分,退休人员超过 1500 元的部分,由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在职职工报销比例为 50% ,退休人员为 60% , 70 岁以上的人员为 70% 。最高支付额为 2 万元。请患者收好各种底方、收据、审批单以及门诊病历等,按单位的要求由单位汇总报销。

十四、入院前急诊留观 7 日内费用,可纳入统筹支付范围。请妥善保管统筹支付费用的各种凭证,包括单据、处方和医疗手册等,由单位汇总以备报销时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