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标人须知
总则 · 招标文件
· 投标书的编制
投标书的递交 · 开标与评标 · 授予资格
一.总则
1.招标目的
1.1通过招标,逐步规范品种、确保药品质量和临床用药安全有效,让医药产品通过合法有序的竞争服务于医院,遏制药品采购活动中的不正之风,降低医疗成本,推动和适应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医药卫生体制的改革。
2.资金来源
2.1采购本投标邀请书所述药品的资金为北京天坛医院自有资金。
2.2本招标邀请书中的买方,是指北京天坛医院。
3.合格的投标人
3.1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证、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能够依法经营、资信状况良好的被邀请药品企业,经审查合格后为合格的投标人。
3.2投标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买方为竞标本项目所涉及的药品进行任何联系。
3.3投标人如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不合格。
4.合格的药品、采购范围和交易方式
4.1投标人所提供的必须是投标人生产或合法代理的药品,并能确保按投标书承诺的品牌、质量、产地、价格等及时供货。
4.2评标工作结束后,各中标药品流通、生产企业即具备向北京天坛医院销售中标药品的资格,可与北京天坛医院协商合同事宜。
4.3供货和结算方式:中标的药品流通、生产企业根据合同向北京天坛医院供货,货款由北京天坛医院按合同规定与供货药品企业结算。
5.投标费用
5.1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投标书等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买方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招标文件
6.招标文件构成
6.1招标文件包括:
A.投标邀请书
B.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C.《药品需求目录》
D.投标函格式和投标报价表
E.供应能力及承担药品质量责任能力声明
F.资格证明文件及格式
G.补充说明
6.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条款、格式等要求。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书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的投标将被拒绝。
7.招标文件的澄清
7.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在标前会以前,按投标邀请书中的地址以书面形式或用传真通知买方。买方只对标前会以前收到的任何澄清要求在标前会上予以答复,答复中包括所问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标前会上答复的问题将认为是对招标文件的补充,并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8.招标文件的修改
8.1在投标截止期前的任何进修,无论出于何种原因,买方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8.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或用传真以及会议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
8.3为使投标人编写投标书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买方可以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日期。
三.投标书的编制
9.投标的语言
9.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书以及投标人与买方就有关投标的所有往来函电均应使用中文。投标人可以提交用其它语言打印的资料,但有关段落必须翻译成中文,在有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
10.投标书构成
10.1投标人编写的投标书应包括下列部分:
按照投标人须知第11、12条要求填写的投标函格式、投标报价表等。
按照投标人须知第14条要求出具的资格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人是合格的,而且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
按照第15条要求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人提供的药品质量及其辅助服务是合格的,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11.投标函格式
11.1投标人应完整地按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填写投标函和投标报价表,说明所提供药品的来源和价格。投标书中药品名称与剂型、规格与包装、单位应准确规范。投标品种生产单位的名称应准确无误,并与注册名称一致。需进一步说明情况的药品简介可另文附上。
12.投标报价
12.1投标人应在投标书中的投标报价表上标明提供药品的单位价,同时提交该品种中央或省级物价管理部门的价格批文或备案文件(外埠省管价或企业自主定价药品需提供北京市物价部门的认证文件)。投标价应合理,充分考虑买卖双方承受能力。
12.2投标报价表上标明的单价应为包括所有税费在内的货架交货价,亦即投标人对买方的实际供应价。每种药品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12.3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经合同确认后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根据投标人须知第26条的规定,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投标书将认为是非实质性响应性的投标而予以拒绝。但是,如果买方规定,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可以调整,以固定不变价提供的报价将不被拒绝,只是将价格调整作为零处理。
13.投标货币
13.1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
14.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4.1按照本须知规定,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书的一部分。
14.2投标人提交的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使买方满意,投标人在投标时应是符合本须知规定的合格投标人。
14.3投标人提交的中标后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使买方满意。
如果投标人提供的药品不是投标人自己生产的,投标人应得到药品生产厂家委托代理的正式授权,进口药品应得到生产商或国内一级代理商(须提供与外商签订的代理协议等证明文件)的正式授权;
投标人已具备的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供应能力。
14.4投标人应填写并提交招标文件上所附的"资格证明文件"。
15.证明药品质量合格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5.1按照投标人须知第10条规定,投标人应提交所有药品合法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并作为其投标书的一部分。
15.2投标人须为投标药品提供质量证明文件。
进口药品须提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进口的注册文件(含进口原料的有关注册证明文件),国产药品须提供国家或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投标药品生产的批准文件及质量标准,有商品名称的药品还需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商品名批件。
进口药品提供口岸药品检验所出具的药检报告书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进口商公章并送北京市药品检验所认证。
国产的药品应提供省级药检所2000年1月1日以后出具的药检报告书原件,其中外埠药品提供的若是当地省药检所出具的药检报告书原件需送北京市药品检验所认证。
15.3经北京市药品检验所检验的投标药品,在一个年度内,原则有效。
16.投标保证
16.1投标保证是为了保护买方不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害.买方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投标人须知第16.2条的规定视情况取消药品企业投标资格1~2年。
16.2下列任何情况之一发生时,终止与其合作并将取消药品企业投标的资格:
A.投标人不履行投标承诺的;
B.拒绝签订合同;
C.经相关部门认定有违纪行为的。
17.投标有效期
17.1为投标截止日后28天。如在28天内不能完成评标和授予资格,可延期14天。中标药品企业的销售资格和投标承诺有效期为半年,双方无异议自动延至一年(因国家政策有重大调整除外),如不能承诺将予以拒绝。
18.投标书的的式样和签署
18.1投标人应准备投标书正本1份,须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投标药品企业法人代表或经正式授权并对投标人有约束力的代表签字。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授权证书"附在投标书中。除没有修改过的印刷文献外,投标书的每一页都应由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用姓或首字母签字。
18.2除投标人对差错处做必要修改外,投标书不得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和盖章。
18.3 投标人须按天坛医院提供的软盘及格式填写投标软盘, 投标软盘数据必须与投标书一致,否则取消投标资格。
四、投标书的递交
19.投标书的密封和标记
19.1投标人应将投标书的资料及投标软盘密封。每一药品品种制做一份标书,包括经营单位的材料、所代理的生产单位资料、该品种单独的报价表等,汇总后封装在一个口袋里,按给出的标签式样填好后,贴在封套外:
投标药品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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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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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名或别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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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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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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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或主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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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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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品种制做的标书再封装在一起,在外封套上注明发往"地址"、"投标人单位"和"在2000年7月18日9:00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另填一个所有品种的总报价表,单独封装(总报价表与单品种报价表填写内容应一致,如有不符,以总报价表为准),在封套外注明"总报价表"、"投标人或主办人单位"和"在2000年7月18日9:00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独立存放,用于开标。
19.2如果内外层信封未按投标人须知第19.1条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买方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书,买方将予以拒绝并退回投标人。
20.投标截止日期
20.1买方收到投标书的时间不得迟于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截止时间。
20.2买方可以按投标人须知第8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买方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
21.迟交的投标书
21.1按照投标人须知第20条规定,买方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其规定的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书。
22.投标书的修改和撤回
22.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书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书,但买方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收到书面通知。
22.2投标人的修改和撤回通知书应按第19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并应在内层封套上加注"修改"或"撤回"字样。撤回通知书也可以用传真传递,但随后要用经过签字的信件确认,其邮戳时间不得迟于投标截止日期。
22.3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书做任何修改。
五.开标与评标
23.开标
23.1买方将在"投标人须知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投标人可委派代表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3.2开标时,买方将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投标品种、价格以及买方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
23.3无论如何在开标时没有启封和读出的投标书(包括按照投标人须知第21.1条递交的修改书)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提交了可接受的"撤回"通知的投标将不予开封。
23.4买方将做开标记录,内容包括按第23.2条的规定在开标时宣读的全部内容。
24.评标过程的保密性
24.1公开开标后,直至向中标的投标人授予资格时止,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有关的资料等,均不得向投标人及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透露。
24.2在评标过程中,如果投标人企图在投标书审查、澄清、比较及授予资格方面向买方施加任何影响,其投标都将被拒绝。
25.投标书的澄清
25.1在评标期间,买方可自行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书进行澄清。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可以书面形式提交,但不得寻求、提供或允许对投标价格或实质性内容做任何更改。如需要澄清的问题较多,买方可以召开会议,邀请投标人到会以公开答辩方式予以澄清。
26.投标书的初审
26.1开标后,买方将审查投标书是否完整,有无计算上的错误,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投标书的大体编排是否有序。
26.2在详细评标之前,买方要审查每份投标书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投标。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实质上影响药品质量和供货范围;或者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买方的权利或投标人的义务。买方决定投标书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书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6.3如果投标书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买方将予以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26.4买方将对确定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进行审核,内容为其是否有计算上和累加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如果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与用数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26.5买方将允许修正投标书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的或不规则的地方,但这些修正不能影响任何投标人相应的名次排列。
27.评标原则和办法
27.1"质量第一、价格合理、资信良好"和"公开、公平、公正"是买方评标的基本原则。
27.2评标由药事专家委员会委员中随机抽取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专家委员会由推荐的临床医药学专家组成。评标分初评和大会评标二个阶段进行。
初 评:初评是由评标委员会分组进行的以筛选品牌为主要内容的评标活动。初评要对所有有效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议,评议结果提交大会表决。
大会评标:大会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中标的品种须在大会表决时获得70%以上的表决票。表决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如某一品种的多个品牌在投标时均未获得70%以上的得票,则从中选出得票率最高的一定数量的品牌进行二次表决。如二次表决时仍未能获得70%以上的表决票,则选择得票率相对较高的品牌。
27.3为了确保评标过程体现评标原则,纪检、监察部门等派出人员对评标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27.4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第26条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评价。
27.5评标时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A. 药品质量;
B. 药品生产及流通企业的服务;
C. 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规模、技术水平、生产管理经验、质量保证能力和品牌的知名度及GMP认证或达标情况等;
D. 药品流通企业的信誉、质量保证, 规模和及时配送能力、仓储和配送设施及GSP认证或达标情况、涉及货架交货的服务水平等;
E. 价格;
F. 付款条件的偏差。
投标人应按照条款上所列的付款计划进行报价。如果投标书对此有偏离但又对买方有利的话,评标时将会予以注意。
六.授予资格
28.资格授予标准
28.1除第31条规定之外,买方应将资格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能够满意地履行投标书中所承诺的各项内容的投标人。
29.买方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29.1买方保留在授予资格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利,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向受影响的投标人解释采取这一行动的理由。
30.中标通知书
30.1在评标之后,买方将采取一定的方式通知中标人中标。如中标人不能履行承诺,买方有权更改中标人。
30.2中标通知书和投标承诺将作为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31.资格后审
31.1买方将对中标企业药品质量、服务能力及证明文件的有效性等方面进行跟踪审查,一旦发现投标人违背承诺,买方将终止与其合作。
32.腐败和欺诈行为
32.1"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买方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或指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临床促销,违反执法部门的有关规定。
32.2"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买方的利益,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递交投标书之前和之后),人为地使投标丧失竞争性,剥夺买方从自由公开竞争所能获得的权益以及不履行承诺等。
32.3如果买方认为中标人在竞争中有腐败或欺诈行为,则拒绝该投标。
32.4如果买方在任何时候认为某投标人在投标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或欺诈行为,则该投标人将被取消参与招标的资格1~2年。并对投标人做如下处理:
A.向上级有关部门通报投标人违约情况;
B.终止同投标人的合作;
C.因投标人违约影响医院临床用药造成不良后果者,依法追究投标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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